今天给各位分享武汉区块链诈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区块链诈骗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区块链案例|背顶北大想做老鼠屎——难!
故事得从区块链项目说起,我们知道,而今区块链资本方创始人很多有着名校高府背景,以北大清大及国外顶级高府更甚,这不是偶然,据我所知,企业家或合伙人比你想象中勤奋多了当然有良好教育背景居多,自然会关注趋势。
但少数资本方喜借教育背景灌糖衣于高府。
为何?相信你我皆心明未说或难以说破罢了。
今儿就以历时大半年链圈币圈因空气币恶名传播甚广的英雄文娱链作例:
英雄链公众号已停更多时。
“今年5月,央视新闻直接点名英雄链项目,指其以代币的名义进行虚假诈骗。而作为英雄链的销售总监,北大才子刘洪元在事发后成为了众矢之的。
事发后,刘洪元跑路到新加坡,英雄链CEO高准也带领团队跑路柬埔寨。”——隔壁小怪兽。
英雄文娱链是什么?站台人有哪些?
“英雄链(HEC)是今年1月上线的,支持数字加密货币的博彩游戏平台,项目CEO为高准。”
英雄链白皮书:
刘洪元何许人,如何卷入英雄链的?
刘洪元,原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会的会长。作为天使投资人的陈满丽,有着方便链接高校学子的清大教育背景,看中了正在为创业而焦虑的刘洪元。
“参与代投的人除了刘洪元以外,还有王大炮、白总、比特吴等,这些人对英雄链的销售起到推波助澜的做用。”
从白皮书可以看到,英雄链代币被规定在一年内不可以流通,将被锁定。所募资金用于开发。
而英雄链文娱链背后的操纵者实是哈希资本陈满丽。
那么,陈满丽何许人?
她,身在梦想之颠科技有限公司等成十家公司,并且任高管等职位。亦有能以师长身份链接高校学子的的清华麦考瑞应用金融硕士学位。
陈满丽所在哈希资本-背景介绍
Hash Capital哈希资本是由邓德言先生和Nick.Fu(付小明)先生共同创立数字资产投研机构。创始人邓德言拥有清华麦考瑞应用金融硕士学位,曾任澳洲知名金融机构外汇分析师,具有多年证券外汇、现货交易经历。付先生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及武汉理工大学通讯工程双学位。
哈希资本与亚太区块链商业应用
Hash Capital哈希资本自成立以来已募集3期基金,总额数千万美元,重点关注亚太市场的区块链商业应用和数字资产相关项目。Hash Capital哈希资本所投项目已逐步形成对区块链全产业链覆盖,包含智能合约、证券交易结算、身份证明、分布式记账、电子商务、数据 API 以及区块链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包括IPTChain、KTrade、Loopring、Qcash、CoinMeet、Halal Chain、Nuls等诸多优质数字资产。
相克相生点评:
冗长的头衔在项目方创始人中属正常。毕竟区块链项目不一定需要实际公司,像牛顿项目那样提的巧克力办公是可以的。创始人如何让广大投资人认识是个问题。因而各项目方创始人都会单独弄头衔。有过项目领头经验的人更容易赢得投资人信赖。
造个不算笑话的对话:
“你有什么?”
“我有Title”。
可见头衔在区块链行业的重要性。对话归对话,项目创始人们还是很厉害有专业知识背景的。
从投资全产业覆盖看,给人专业和宏大的感觉。就是这么一个看上去蛮高大上的机构藏着英雄链文娱链的幕后操纵者陈满丽。
背顶北大想做老鼠屎——难!
为何陈满丽等少量资本方喜驻扎、灌糖衣于高府?!
北大具行政地位和国人意识中的潜在价值
提起北大,是否和我此刻一样胸有莫名热气氤氲,不曾承其恩泽,亦似受其大惠环抱。欲言之又恐言不尽。北大北大,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之义。概因北大实属国人,而非你我。
1、以北大为例,它的行政地位促使其不仅仅是一所学府
。
北大曾具首府地位,起于北大创立之时的定位。按定义,它是中国近代以来唯一以国家最高学府身份创立的学校。最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部职能,统管全国教育。
可见北大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有历史渊源的。
即使你我一时不记得,觉得是个普通的学子或老师。但有些东西真的是潜移默化的,很多百姓及乡村家长潜意识里会有烙印般的影响,就像传播甚广的奶奶庙。
2、国人之北大清大情怀即使不深,亦不浅
小时候作为一个正常的中国孩子,相信大家一样,童年肯定被灌输过文不同但意一样的北大清大人大等北京高校殿堂颂词。不可否认,我也有北大清大情怀,此情怀多时是对人的情怀,概因大师们曾于北大演说。对北大的印象不多,但也不浅。这种影响以至于当年四川省理科状元想描述自己是一个立体的人而不是学习的机器的时候还是选择起了个《北大是我美丽羞涩的梦》这样用当人的词汇来说是为北大做PR实则深谙北大在国人心中地位的标题。
因而,此时此刻前波不平,北大未宁是可以理解的。
她,陈满丽,还是那个她,容颜不变,头顶师衔,外披全球高校区块链创业领袖联盟(全球高校区块链创业领袖联盟启动仪式是7月25日下午14:00-16:00,在北京海淀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C座601室举办的区块链领袖活动)顾问导师,再次瞄准北大等高校学子。
若今朝创业师辈学辈背顶北大,想做老鼠屎——难!!!
因京师大学堂老鼠屎,梁鸿志石平章宗祥个个皆非等闲之辈?!
若问北大些许兼具管理层的老校友有涉足区块链,真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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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颂安琪~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区块链是传销吗 小心骗子利用新技术诈骗
听到 区块链 这个名目,很多人都不清楚,甚至还有人怀疑是传销骗局。那么问题来了,你了解区块链的定义吗?你认为区块链是传销吗?有市民反映,有人利用区块链进行诈骗,一些人被骗了不少钱。那么,这是否就代表着区块链不靠谱呢?
区块链是一个信息技术领域的术语。从本质上讲,它是一个 共享 数据库,存储于其中的数据或信息,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特征。基于这些特征,区块链技术奠定了坚实的“信任“基础,创造了可靠的“合作”机制,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
据了解,区块链是新技术并不是变相传销,只是由许多传销组织声称为“区块链”,实际上并未有任何技术,只是打着“区块链”的名头行传销之实罢了,国家已经多次发布公告打击此种传销行为。
不过,希望大家明白的是,区块链是高科技,是新技术,为社会带来很多的变化。可是,骗子为了赚钱,将眼光放在区块链方面,目的就是通过区块链诈骗。所以大家一定要小心类似骗局,投资项目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看是否正规靠谱。
我再次提醒打击,区块链只是一个互联网底层技术而已,和传销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很多人不懂,所以很多人打着区块链的口号进行传销活动非法集资。其实,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借区块链之名行骗,区块链成了传销诈骗“招牌”
近期,打着区块链技术相关名义的招摇撞骗显现抬头之势。一些币圈自媒体及非法发币公司再度活跃,利用社交软件推销代币,企图浑水摸鱼。投资100元能赚100万,这种盈利回报您见过吗?天方夜谈的东西,却因为加上“区块链”这个高大上概念之后被包装成了“下金蛋的母鸡”,在现实生活中被不法分子利用且屡屡得手。
区块链成了传销诈骗“招牌”
区块链技术的火热,也让一些假借区块链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的恶行死灰复燃。中国区块链应用研究中心理事长郭宇航告诉记者,最近他在中部某省调研时,该省金融部门官员透露,当地已累计查处40多起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非法集资案件,最严重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多亿元。
不久前,一款自称“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运动APP被湖南长沙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该软件被指为“典型的金字塔传销模型”,是传统传销手段结合“区块链”“大健康”等新概念的结果。
类似案件今年以来呈多发态势。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等多地破获以区块链名义实施的诈骗案。湖南省衡阳市警方今年5月破获一起诈骗案,作案团伙以区块链为噱头,发行没有价值的“空气币”,募集到价值近3.5亿元的以太坊。
在曝光的假借区块链传销、集资诈骗的案例中,“拉人头”的特征十分明显。他们往往利用大众不熟悉区块链但听说过比特币“造富神话”的心理,为非法行为披上“时髦”外衣,承诺低投入、高收益,发展下线回报更高,不明真相者就很容易上当受骗。
行业专家称,“空气币”尽管可能真的用了区块链技术,但发行目的却描绘得过于宏大,如“人类健康”“重构商业模式”,几乎不可能实现。一旦投资者入套,资金积累到可观数量,项目发行方就有很大概率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靡2019年币圈的共振模式,就是其中的典型, 目前我国多地已出现CXC、VDS这种共振模式的典型项目,而且很多用户投入的资金还没有收回自己的成本。 接下来随着监管,这些项目被清算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下,我们要透过表象看本质
“区块链与比特币之间不能画等号,显然也不等同于‘暴富’。”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强调,区块链是一种底层技术,依托于这种技术诞生了比特币等一众数字货币,但不能因此就混淆在一起。发现真相需要穿透重重迷雾。除了加大区块链知识的普及,让大众了解并能识别披着“区块链”外衣的传销诈骗之外,更关键的是监管也要与时俱进。尽管这几年针对数字货币炒作、滥发币、传销诈骗的监管从未放松,但由于区块链概念的复杂性以及在法律上仍处于空白状态,传统监管方式目前看存在不小困难。
专家指出,要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多数以区块链为名的传销项目,都会在网络上频繁传播、留痕,借助现有金融科技监管手段,就有可能及时发现、查处。
当然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我们还要学会如何区别区块链项目的优劣
区块链是良莠不齐,有莠就有良,所以我们也要善于发现优质项目,PASS劣质项目。如何发现垃圾项目?
垃圾项目的显著特征: 比如CXC和VDS、以及被查的趣步包赚不赔,拉人头发展线下虽然很多正常的加密货币也需要做营销推广,也需要宣传项目优势,并希望被更多的人知道与使用,但宣传归宣传,绝对不会许诺包赚不赔,更不会用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推广。但是对于空壳的传销币,目的就是圈钱,所以必须给你描绘一幅美好的赚钱情景,然后直接或变相的用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聚集资金。
当然对于优质项目,我们也要去维护,因为处在一个行业的初期,优质项目很容易被成本更低以及不明觉厉的用户无意践踏,所以我们要维护优质项目,比如2019新秀SBO。SBO通过星跃计划,打造一个稳定的生态体系,建设完善闭环的底层设施,为发展数字经济、助力经济社会搬砖添瓦,采用独创的SBO生态体系已经开始兼容链上所有DAPP,同时方便开发者移植其他链上的DPAA。另外一个投资层面,SBO开放内置交易功能,虽然现在SBO没有彻底上线,但是基于这个功能用户可以提前投资SBO,共同享受区块链红利,与SBO一起探索未来的区块链应用模式。目前已经有很多的用户通过SBO盈利,因此SBO凝聚了非常强大的社区力量,这些力量来为SBO的发展保驾护航。
而为了用户考虑,现阶段SBO也将延迟上所,目前随着国家政策收紧,项目目前上交易所存在很多问题,一个是“抛压问题”,大量用户砸盘会导致项目崩盘,另外一个是“交易所携款潜逃”,目前很多交易所都存在问题,国家重拳出击下,很多交易所已经开始吞掉用户资产,转移到海外了,所以目前SBO不上交易所是曲线救国,通常长远的角度,维护了项目价值和用户收益。
行业初始,保持初心
在区块链应用的商业模式尚未成熟时,我们要睁大双眼,理智投资创新有潜力的项目,拒绝垃圾项目,同时紧跟国策,共同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生活应用场景的结合,共同迎接新时代!
国内首起利用区块链技术跨国网络传销案宣判,如何识别违法团伙?
网络时代如何识别违法团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技能。识别一个网络上的组织是否为违法组织,只需要识别它是否有一定的门槛费用就可以知道。
首先网络上的违法团伙一般诈骗为主。而诈骗的手段,一般就是免费或兼职等手段。网络兼职需要收费的职业,一般都属于那种需要见面或者需要办公室办公的职业,本质上来说还属于全职。但是绝大部分也就是99%的职业及本身入职是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的。包括网络兼职。如果需要缴纳入会费之类的费用,一律为诈骗或者是违法团伙。不予理会,或者就是举报是最好的办法。
其实网络上的骗子很多,也有以新兴技术名词为切入点来进行诈骗的团伙。通常他们会要求你购买一定的虚拟产品,你作为进入或理财使用。然后是用比较新颖的或者是少见的科技名词,甚至是直接是捏造的一些名词概念来对你进行洗脑。就如本案中的区块链进行诈骗。本身区块链只是一个比较好用的工具。
但这也仅仅是对技术型人才或者工程师来说的。对普通人来说,他和其他很多不明所以的网络产品或者是技术代名词一样并不易用,也并不透明公开。使用上需要相当的技术门槛。网络作为一个新鲜的事物,实际上已经发展了好多年。但是由于网络发展到实用阶段,也仅仅才只有几十年而已。对于我国人民来说,依然是一个较为新颖的事物。很多传统的骗术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包装,只是换了一个马甲,仍然可以骗到很多人。尤其是很多老年人。在使用网络工具之后,接受到的信息量大大增加的同时,也会有更大的几率接触到这些行骗的非法团伙。这种时候只需要记住一个原则就好了。凡是要交钱的项目投资活动的,一律是骗术。希望大家都可以在网络世界中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家人。
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赌场案,多少嫌疑人落网?
4月15日武汉区块链诈骗,“盐城建湖公安微警务”微信公号通报武汉区块链诈骗,近期建湖警方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赌场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查扣涉案虚拟币130余万个,价值人民币2600余万元。
据悉,该涉案赌博平台曾积累大批参赌人员,日均投注金额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最高峰时日活跃参赌人员达1万余人。此外,深圳和厦门有两家数字货币交易所提供推广引流和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抽成累计折合人民币540余万元。
扩展资料
近年来,关于“区块链”的诈骗案件屡见网端武汉区块链诈骗:
公安部网安局一周前也曾通报,2021年1月,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发行虚假数字货币实施诈骗的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扣押涉案电脑3台、手机11部,冻结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
因为此类诈骗打的都是“区块链”的旗号,所以包装十分高大上。比如宜宾案中,犯罪团伙在酒店等地发广告,打出了“扶贫济困”“一带一路”的概念,通过虚假宣传哄骗投资者相信,这个项目是有国家政策背书的,诱导不明就里的投资者一头栽进陷阱。犯罪团伙甚至在成都市某区租用了整整一层来做办公室,可谓是大手笔了。
大搞门面看似无上限,该犯罪团伙的运营手法却是毫无下限。他们通过线上APP交易+线下代理两种模式推广,其所发行的“虚假数字货币”的交易价格和涨跌起伏,完全由组织者自己设定修改,根本没有落地的项目支撑。
关于武汉区块链诈骗和区块链诈骗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 #武汉区块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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